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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国的多元文化大家庭中,民族团结始终是维护国家统一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,为了进一步弘扬民族团结精神,表彰那些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特此作出如下决定:
表彰决定
经研究,决定授予以下集体和个人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”和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”称号:
1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:
(1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
(2)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
(3)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
(4)云南省教育厅
(5)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
2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:
(1)张XX(汉族)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
(2)李XX(藏族),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
(3)王XX(蒙古族),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厅长
(4)刘XX(彝族),云南省教育厅副厅长
(5)赵XX(回族),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厅长
表彰意义
本次表彰活动的开展,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,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,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,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热情。
表彰要求
1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保障。
2、广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,再接再厉,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,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3、全社会要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,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。
表彰活动安排
1、表彰大会将于近期举行,邀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代表参加。
2、表彰大会将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,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行重要指示。
3、表彰大会结束后,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,将民族团结进步精神传递到千家万户。
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,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,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,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,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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